为加强地图审核管理,保证地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出版地图、引进地图、展示、登载地图以及在生产加工的产品上附加的地图图形都需要经审核,审核通过之后编发审图号。 自2019年第1期起,凡是论文中出现含有中国国家边界的地图插图,繁请相关作者在稿件录用后,参照《地图管理规定》及下述说明,及时向相关单位提请地图审查,并将所获审图号发送至相关编辑邮箱,否则可能影响稿件刊发。
1、审图号编发单位
审图号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发,自接到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后,在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意见。作出批准意见的,编发审图号,发出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说明原因,发出地图审核不予批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不编发审图号。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图号为:GS(××××年)××××号〔如:GS(2004)001号〕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图号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S(××××年)××××号〔如:京S(2004)006号〕
2、审图号编发后,申请人应当:
①、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和试制样图上的批注意见对地图进行修改;
②、在正式出版、展示、登载、以及生产的地图产品上载明审图号。
3、《地图管理条例》具体内容请至下载中心(http://journal.ccnu.edu.cn/zk/CN/column/column110.shtml)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http://www.ngcc.cn/article/xxfw/xgzc/flfg/201609/20160900008137.shtml)查看。
4、地图审核提交请至国家基础地理中心网站(http://www.ngcc.cn/article/xxfw/xgzc/)查询,如有相关问题请直接咨询网站上相关联系方式。另自然资源部国家地理测绘信息局(http://bzdt.nasg.gov.cn/)提供大量标准中国地图、世界地图及地图绘制软件等,可供作者撰稿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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